为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霍林郭勒市公安局现将整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专项活动相关事项联合通告如下:
自2024年5月起,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将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专项行动。
一、凡在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不得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
二、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13、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的,检察机关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475-7927227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0475-7963007
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475-7928110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霍林郭勒市公安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