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告全体市民书
广大市民: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按照中央、自治区、通辽市的安排部署,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科学防控,全力应对疫情。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但在一些地区出现的哄抬物价、造谣传谣、拒绝隔离和隐瞒、虚报病情及接触史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相继被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真情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法服务。现号召全体市民:应积极、主动配合市委、政府开展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同时特别提醒广大市民,以下12种行为是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轻则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一: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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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警示案例
2020年1月26日,北京市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行为二: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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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的“编造”,是指出于各种目的故意虚构并不存在的疫情、灾情、警情的情况。“传播”,是对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转帖,在其他媒体上登载、刊发等情况。本罪是故意犯罪,确实不知相关信息为谣言而误传播的,不构成犯罪。
警示案例
2020年1月24日晚,网民薛某某在微信群中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虚假言论,造成极为恶劣影响。1月25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将该网民薛某某(女,45岁)查获。薛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现薛某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行为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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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面一样,本条仍是打击谣言。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罪名,择一重处。
警示案例
2020年1月26日下午,江苏省南京警方工作发现,网上流传“南京自1月27日0时起交通停运、全面封城”,落款为“南京日报记者赵某某”等信息。经查,1月26日下午15时许,孙某(男,27岁)出于吸引眼球的目的,编造了上述谣言,并发布在多个网络群组中,随后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6日当晚,孙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行为四: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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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同时,虽然我国没有规定“袭警罪”,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警示案例
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历经铺派出所在街道统一安排下,于2020年1月16日14时许,安排人员前往辖区湖北返宁居民叶某(男,43岁)家中开展宣传劝解工作。过程中,叶某多次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持刀将工作人员赶出家门。随后,叶某驾车冲进历经铺派出所,持菜刀追砍民警,并将院落内2块宣传板、接待室3块玻璃砍烂,后被民警当场制服。目前,叶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宁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行为五: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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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当然,由于是过失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才可能构成犯罪。
警示案例
2020年1月30日,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疑似病例的亲属黄某明、黄某良拒不执行自我隔离规定,在隔离区外四处走动,黄某良还将设置的警戒线扯断,宜春市铜鼓县公安局对黄某明、黄某良分别作出警告、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类似这样的案例,如果造成了多人感染的严重后果,那黄某明、黄某良就有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行为六: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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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面的过失犯不同,本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目的不是抗拒隔离治疗,而是有意传染给更多的人。因此,不需要等到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的举动已经造成了紧迫的危险,即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警示案例
2020年1月底,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行为七: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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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售假行为入罪自不必说,经营者尤其要注意的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法律风险。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以下行为将被视为哄抬价格:(1)囤积压货,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2)强制搭售,变相提高价格;(3)商品价格不变,但大幅提高配送等其他费用;(4)同种商品超过2020年1月19日前最后一次交易的进销差率价;(5)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售价,经告诫仍不改正。
警示案例
2020年1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以进价15.2元/盒购进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成人1只装)并抬高至58-78元/盒销售。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月27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包括药店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在内的5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行为八: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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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首先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如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虽然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职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妨害公务罪。
警示案例
2020年1月30日下午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醉酒的李某某不听执行防控疫情任务的执勤保安劝导,肆意的将用于防控疫情封堵小区东门的自动落杆损坏并闯入东门内,辱骂踢踹保安。并对执行防控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任务的民警王某某肆意辱骂、推搡、挑衅。造成了小区疫情管控工作的混乱,阻碍了疫情管控工作的正常进行。近日,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行为九: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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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首先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对拒不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尽管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然可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强行冲卡的,从重处罚。
警示案例
2020年1月31日下午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张某某拒不听从社区干部的说明,强行进入小区,妨碍疫情防控检测站的正常检测秩序,并对执勤的警察进行殴打,阻碍民警正常执法工作。近日,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张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行为十: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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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首先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警示案例
2020年1月26日下午,湖北省石首市公安局调关派出所接报警称:调关镇某村隔离点阻断设施被破坏,过往车辆被收费通行。民警调查发现,当地村民蒋某和湖南华容县村民元某恶意损毁道路阻断设施,带来疫情扩散隐患。蒋某、元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行为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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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行为可构成多种罪名,可根据行为手段择一重罪处罚,也可能数罪并罚。如果是公职人员实施了上述行为,还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从重处罚。如果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还可能转化为抢劫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警示案例
2004年,邓某所在县向省政府申请防汛专用款用于江堤加高、加固和维修工作,经县委决定让水利局局长牵头负责此项工作。邓某身为水利局长和县防洪指挥部副总指挥直接负责此项工作,邓某召开本局技术人员开会后,做出本年度不太可能发生洪水的判断,认为现有水利工程足以防洪,于是擅自作主将刚刚成立的防汛指挥部的办公款项,购买办公设施和小汽车。2004年7月,该县发生特大水灾,由于防洪设施不足,造成众多房屋倒塌,大量粮田被淹,损失严重。最终,邓某被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行为十二: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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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工作,包括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后仍然从事医疗活动等。值得注意的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行为人利用民间偏方给他人开具处方,该行为属于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非法行医罪。
警示案例
2009年10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青年广场张家门附近摆摊卖药,当被害人李某某因脚上长有骨刺到被告人马某某的摊位购买中药材治疗时,被告人马某某按照《药酒配方宝典》民间秘方,开出诊疗处方,向李某某出售了不能用于内服的药材乌头,并让其回家将乌头等药材泡酒内服治疗骨刺。10月20日晚,当被害人李某某喝了被告人马某某为其处方配制的药材泡制药酒后嘴感麻木,21日凌晨3时许因呼吸困难被送至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饮用乌头所泡的药酒致乌头中毒死亡。最终,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