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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耐心调解拖欠五年抚养费一次结清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19-05-31 09:09:1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他家人不让我见孩子,我凭什么要把抚养费给他!”被执行人杨某激动的在电话里喊到。章某与杨某于2013年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章某某由其父亲章某抚养,杨某于2013年12月1日起每半年给付章某豪抚养费1800元。但调解书生效后,杨某在支付了半年的抚养费后,迟迟不支付后期的抚养费,无奈章某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约见被执行人杨某,但杨某均以工作忙为由迟迟不来法院。执行法官多方打听了解到,被执行人杨某多次要求到章某家里看孩子,但章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杨某探望孩子,这才导致杨某一气之下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即在法院约见了双方当事人,在释法明理后又对耐心为二人做思想工作:二人的夫妻关系虽然已经解除了,但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并没有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孩子的成长需要母亲的关爱,不能因为成人之间感情破裂,就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下,杨某一次性支付了2014年下半年到2019年的抚养费共计19800元,章某同意杨某可以随时探望孩子,至此这起拖欠五年半的抚养费纠纷的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是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成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和情绪变化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既有损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有悖于社会伦理法律规定,法院将予依法纠正和严厉处理,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