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成:
本院受理原告于海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要求给付柴油款63768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应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8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晓光
联系电话:0475-7922016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