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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宋某、王某等人非法拘禁罪一案
抵押车收回采取暴力、控制手段构成非法拘禁罪
作者:姜鹏  发布时间:2018-11-23 11:17:48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王某、宋某、王某等人非法拘禁罪一案 

抵押车收回采取暴力、控制手段构成非法拘禁罪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庭 姜鹏

 

【关键词】抵押车收回   暴力控制手段   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绑架罪区分

【裁判要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案件索引】

一审: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7)0581刑初75

二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228日,高某以贷款的方式购买一辆红色宝马X6越野车(车牌号为鲁FOXXXX),车辆总价款为87.5万元,首付27.5万元,高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贷款60万元,分36期付清,并以该宝马X6越野车向银行提供抵押(于2014418日进行了抵押登记),由瑞华汽车公司为高某有偿(担保费用按贷款本金的3%收取)提供担保(由第三人于爱华提供反担保),约定如高某累计三次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则瑞华汽车公司有权终止并解除合同,并对高某提起诉讼,高某承诺如果不按约定还款,则遵照有关合同约定进入法律起诉程序或担保公司自行处理抵押车辆。后高某与高某某签订《机动车质押合同》,高某将该宝马车质押给高某某。201616日,刘某(高某某与刘某之间车辆是如何转让侦查机关未提供相关证据)与被害人毛某签订《车辆转(质)抵押协议书》,协议约定因找不到原车主,暂时不能提供过户手续,故刘某将车主为高某车牌号为鲁FOXXXX的宝马X6汽车质押给毛某,毛某出价35.5万元享有质押权,如果原车主出现,协商后能提供过户手续时,毛某再按照二手车市场价补偿给刘某或车主本人。高某在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19期贷款共计34.9万元之后,再未偿还过银行贷款,从20165月份起,瑞华汽车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签订了还款变更协议,由瑞华汽车公司偿还宝马X6越野车的贷款。20167月份,瑞华汽车公司找到被告人王某,要求其将该宝马X6越野车收回,承诺如果将车收回则给王某6万元好处费,并将该车的定位号提供给王某。王某与瑞华汽车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定位,发现该车在霍林郭勒市,于是王某等人来到霍林郭勒市,找到了宝马X6越野车车主所在的小区及车库位置,王某在该车上安装了两个定位仪器,并在网上找了一个拖车欲将该车用拖走,后被毛某发现,王某等人返回到烟台市。20168月底,王某给姜某等人打电话,称让他们帮忙收车,回来得到的钱扣除路上花费后平分。后王某与姜某、王某、宋某、崔某、磊某、刘某等七人开着一辆别克商务车(车牌号为鲁BXXXXX,该车系王某向别人借用)来到霍林郭勒市。201691日下午,王某等人发现该宝马X6车停在了霍林郭勒市的一家渔具店门口,王某等人经过商量,由姜某驾驶别克商务车想办法制造车祸,诱使毛某下车,由其他人将车开走。当天晚上22时许,王某等人见毛某驾驶宝马X6越野车离开渔具店,姜某驾驶着别克商务车载着王某等人跟踪该车。当毛某驾车驶至霍林郭勒市中心路中国银行对面十字路口等红灯时,姜某驾驶别克商务车故意将毛某驾驶的宝马X6越野车追尾,毛某从宝马X6车下来后,王某上了宝马X6越野车主驾驶位置,王某、宋某等人将毛某抱住强行推到宝马X6车后座,王某、宋某随后也上了该车辆宝马车后座将毛某挤在中间。王某驾驶宝马车将毛某拉走,姜某等其余人驾驶别克商务车紧随其后。期间,因毛某反抗,王某使用拳头殴打了毛某的上半身,宋某使用胳膊肘打了毛某眼睛部位。王某等人逃离至阿日坤都冷服务区附近将毛某放下车,驾车继续行驶至收费站时发现警察,后掉头行驶了一段时间弃车逃跑。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右眼挫伤为轻微伤。经霍林郭勒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车牌号为FOXXXX的红色宝马X6越野车在201691日的市场价格为80万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三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在非法拘禁期间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均构成了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从重处罚。王某等人采取跟踪、安装定位仪等方法掌握毛某的行踪,并采取暴力手段对毛某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被告人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案例注解)本案中,瑞华汽车公司享有汽车的抵押权,其委托王某、宋某等人去收车,没有采取合理方式,而是采取暴力、扣押、拘禁的方式威胁、控制当事人,其行为违反刑法相关规定,应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为了更好的对案件进行定性,应注意此罪与其他罪名的不同。

一、应注意区分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但也要区分不同情节:

1)债权人为索取与债务人合法债务,采取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2)债权人为索取与债务人非法债务,采取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的行为也应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713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3)债权人为索取与债务人债务,采取非法扣押、拘禁与债务人有血缘或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其主观上是通过胁迫第三人,迫使债务人偿还其债务,也应认定为非法索债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4)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所谓的债权人故意制造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后对所谓的债务人采取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的行为,要求其亲属来赎人,应构成绑架罪。例如,甲去手机专卖店买手机,甲在店里看了一上午并没有购买手机,之后想要走人。店主乙心生怨恨,想甲看了一上午手机还没有买,一定是在耍自己。便谎称甲在看手机过程中,偷偷拿走店里的一部手机,要求甲返还。并采取扣押、拘禁手段,要求其亲属拿钱赎人,应认定乙构成绑架罪。

5)为索取非法债务,以杀害、伤害等严重的暴力手段相威胁,应认定绑架罪。

(二)应认定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九条第五款规定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因此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实际扣押、拘禁当事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来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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