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业放贷行为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达来胡硕法庭庭长 高新江
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的下滑,职业放贷行为越来越多,并且出现了新的特点,对职业放贷行为缺乏监管,不仅影响法院审理的公正性,同时也对金融秩序产生了冲击,产生了其他社会问题。本文从职业放贷行为的特征入手,对职业放贷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影响展开了分析,并提出了规制职业放贷行为的法律对策,以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关键词:职业放贷人 民间借贷借贷纠纷
一、职业放贷行为现状分析
2015年至2017年期间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共收民间借贷类案2500多件,其中2015年收案700件左右、2016年收案880件左右、2017年截止10月末共收案920件左右;收案标的合计56300余万元,其中2015年受案标的为14000.余万元、2016年受案标的为20000.余万元、2017年受案标的为28300余万元。无论是收案数量,还是受案标的都在逐年增长。而这么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为同一人的案件越来越多,职业放贷现象较为突出,且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
第一,职业放贷人人数较多且金额较大。2016 年至2018年9月份职业放贷人起诉的案件合计318 件,其中单个职业放贷人起诉案件数最高达到67件,单个职业放贷人起诉标的最高达到791万元。在这些职业放贷案件中涉及向农牧区放贷的有一人。
第二,放贷人具有职业性。即这些放贷人主要是将“放贷”作为自己的主业,有的是兼职,有的是全职,放贷的过程越来越流程化和专业化。这些放贷人有的是自身具有一定的资本,有的是由投资公司出资本,这些个人只是作为起诉的载体,多数案件的被告开庭时称不认识原告,是向投资公司借款的。
第三,放贷的利率和形式上面具有隐蔽性。职业放贷人主要是要通过收取高额的利息来获得收入,在利率的约定上面主要分四种,第一种是月利率大多数在3%至5%之间;第二种是月利率4.5%至5%之间的;第三种是职业放贷人在向借款人出借款项时已经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一并计算为本金书写在借款凭证上,而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出借人又以之前的本金与利息作为起诉时的本金,并以该本金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第四种是最为严重的,在借款人向职业放贷人借款时,因为职业放贷人具有强势的话语权,故在借款时常常出具双倍实际交付借款本金的借款凭证,例如实际借款金额为1万元,出具的借款凭证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2万元,并且后续有明确的利息约定,结合以上几种情况下,职业放贷人最高可以达到月利率近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为限,但是由于职业放贷人本身因为资金实力控制了借贷过程中的话语权和游戏规则,能够以合法形式维护其不当利益。如以现金方式出借的过程中收取了砍头利息,或者强迫借款人以高于实际借款金额出具借条等方式,借款人在答辩过程中虽然提出了抗辩意见,但是无法举证证明,以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职业放贷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影响
职业放贷行为的出现,是我国民间借贷不断发展的结果,其出现是符合经济运行规律的,也是金融市场自我调节的需要。但是法律与现实相比,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职业放贷人”出现之后,我国并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进行监管,这导致其给我国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一,从司法角度来说,职业放贷人缺乏监管导致法院公正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权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几种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借款人在现实中又很难举证证明。法院在审理这些职业放贷人的案件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难点:一是举证难,职业放贷人预先扣除利息或者是要求借款人书写的借条高于实际借款的金额的情形,由于这类放贷大多采取的是现金交付的方式,借款人签收条或者是在借据中确认了收到现金,借款人抗辩时很难举出有利证据。二是执行难,该执行难与法院现行的执行难并不完全一致,这个执行难既有法院固有的执行难问题,另外还有一点是在执行阶段,没有应诉的当事人在财产被执行后才出来反映,要求申请再审。法院判决生效以后,职业放贷人为了及时保护自身利益,也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情况的执行,法院实际上成为了职业放贷人的“合法讨债”机构,一方面对法院的公正性予以质疑,另一方面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第二,小额职业放贷会导致个人消费信贷越来越重,增加家庭经济负担,降低年轻人的信用评价。小额职业放贷因其每期还款数额较小,还款期限长,看似方便了年轻人,但是由于有的年轻人缺乏信用意识,认为是向个人借款的,可以不按时偿还,缺乏还款意识,深层次来说即缺乏负责的意识,一旦起诉,将面临全部还款的窘境,而如果借款次数较多,将会对家庭经济负担造成较大压力。征信系统将记录年轻人的不良记录,对于年轻人日后的生产、生活都会产生深远影响。
第三,从利益角度来看,一方面借款人的利益缺乏保护,职业放贷人由于资金的控制力使得其在放贷过程中处于话语权和控制权的角色,加上放贷过程越来越职业化和专业化,其制定的借据和款项交付方式越来越对放贷人有利,借款人在借贷过程处于弱势位置,其无法举证证明借款利息过高或者有砍头利息、复利等情形,职业放贷人正是抓住了贷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通过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获取收益。特别是一些借款人在没有弄清楚借款利率的情况下就盲目借款,这实际上会给借款人造成较大的财务压力。另一方面放贷人由于缺少抵押担保,一旦借款人出逃或者转移财产,放贷人的资金也无法收回,也会造成放贷人无法偿还融资和银行贷款等其他问题。职业放贷人的模式和方式越来越多变,也越来越能够规避法律,寻找法律的漏洞,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说很难去保护借款人利益,防范社会金融风险,很难对案件作出更加公正的判决。
三、“职业放贷人”规制的法律对策
民间借贷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对民间借贷采取一刀切禁止的形式进行管制,这实际上不利于我国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对民间借贷应该采取开放的态度,但是需要加强监管和积极引导,才能让民间借贷更好的服务于市场经济,让放贷人和借款人都能在借贷中各取所需。
第一,以审理套路破解借贷“套路”
就法院工作来说应加大对已经公布的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放贷手段和特征的分析,总结职业放贷人的惯用套路进一步加强职业放贷案件的审查力度,采取传唤职业放贷人本人到庭、查证资金来源、流向、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方式,坚决避免司法审判沦为职业放贷人违法获利的工具。
从根本上说,要解决职业放贷人在民间借贷金融市场中所产生的突出问题,就要让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合法化、阳光化,应将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纳入到法治的道路上来。为了规范非正规金融的开展,许多国家(地区)都制定了放贷人条例或消费信贷法。2008 年我国虽然曾经草拟过《放贷人条例》(草案),但是由于当时立法经验和技术的不足,以及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该条例没有实现。现在已经过去将近十年的时间,民间金融的发展更加蓬勃,特点更加明显,其正面作用和负面的影响也都比较突出,建立放贷人监管法律制度的时机比较成熟。我们应该根据我国国情需要的放贷人条例,建立保护放贷人权益的立法规范和借款人利益的立法规范。《放贷人条例》的立法工作不仅要明确放贷人的身份、准入制度、利率条件、立法价值取向等问题,同时也要将借款人的利益保护纳入到其中。由于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急于用款,在融资方面相对处于弱势,立法过程中应该构建和完善借款人的利益保护机制,让放贷人和借款人公平的享受法律的保护。在设立《放贷人条例》过程中,既要对经营性消费信贷做出规定,也要对个人消费信贷做出规定。
第二、以司法规制落实国家信贷规则
在《放贷人条例》出台前,我们应继续完善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毕竟法律的出台不仅需要立法经验和技术的成熟,也需要经济社会发展的时机支持,而针对目前出现的职业放贷人现象,法院系统应加强对职业放贷人案件的研判,加强对职业放贷人案件的审理,适时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是出台法律解释。一是统一各地有关民间金融纠纷的审判标准和法律适用,防止同案不同判。二是对职业放贷纠纷案件的借贷关系进行审慎处理,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对于现行法律规定了货币接收一方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和职业放贷格式化条款约定了管辖法院、借款人为外地人应诉难的问题,要加强法院之间的联系,发挥跨区域连锁功能,加强全国法院系统之间委托送达的联动性,使借款人能够参与应诉,从而更好的参与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要加强对借据形成的调查,包括出借人出借的原因、目的、资金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以借款合同形式掩盖非法利率等问题。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对职业放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借款人反映的问题要多加收集,加强与金融、工商、税务、公安部门的协作,将职业放贷纳入到监管工作中来。
第三、构建多层次的信贷市场体系
民间金融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需求推动的,职业放贷人的出现和发展,以及所出现的新特点都是一种需求的作用。职业放贷人的活跃与我国当前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有较大关系,银行业主要对大中型企业融资,小微企业融资较难。新出现的小额职业放贷主要是生活消费信贷,虽然银行信用卡推行很广,但鉴于信用卡还款较为严格,超期还款的利率较高,并且超期未还款还可能涉及犯罪,而小额职业放贷具有还款期限长、还款额度低、未还款惩罚力度较小等特点,也促使小额职业放贷的有较大的市场。但是这些都存在着风险隐患,建立多层次的信贷市场势在必行。首先要增加投资渠道,让人民的闲散资金有更合理的投资方向,减少非法吸储;其次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征信体系和信用评级方式,改善信用环境;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会、典当行等金融机构构成的金字塔形的多层次信贷市场。
第四、在审判过程中,如发现职业放贷人员有存在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以暴力、胁迫、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扣押他人财产非法讨债、套路贷、高利贷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给予制裁,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