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何种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中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对二者关系的查明有助于法官对双方借贷的真实目的形成心证;二是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方法。借款的目的及用途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属于非法,此外,借款人的借款方法违法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借款人的借款目的,主要是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与借款人是否恶意串通。
2、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诉称,被告李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上述金额的借据一份,约定按2分计算利息,还款时间为2012年7月27日,并由被告孔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某及担保人孔某某索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60,000.00元,支付利息9,600.00元,共计69,600.00元,并要求被告孔某某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客观真实。
裁判结果: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一审作出霍民初字第(2012)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某借款60,000.00元,支付利息9,600.00元,合计人民币69,600.00元;被告孔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重点就在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及被告孔某某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首先,民法通则中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为出借人出具的借据内容为中有借款人因生活消费向出借人借款的叙述,从中可以看出,出借人与借款人是认识的,并且借款用于生活消费。即借款目的、用途及方法明确,排除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及借款人与出借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等违法行为。
其次,出借人为借款人出具的借据中明确约定被告孔某某为被告李某的此笔借款提供担保,且未约定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故依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未约定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时视为连带担保,故在借款人李某于到期日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孔某某应依此借据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原告高某某请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且未放弃对被告孔某某的保证责任,故被告李某及被告孔某某均有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