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号及基本案情
1、案号
(2012)霍民初字第766号、第767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上述两起案件系典型的涉稳民事侵权案件,表面看是两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但一方是社会的草根阶层——两位年近花甲的普通百姓,以在工地打零工谋生,一方是街道和开发商,涉及到政府的公信和开发商的诚信问题。两起案件因二原告系同一时间在同一地点同一原因受伤,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另外,该案涉及调取证据、重新鉴定等问题,时间临近岁末年初,合议庭成员历时三个月左右的时间,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使两起案件得以一并妥善解决,特别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最大限度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特别是解开了二原告及其家人的心结,降低了当事人涉诉信访的风险,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我院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的具体体现。
2、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
原告耿某某。
被告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霍林郭勒市某街道办事处。
2012年6月20日13时许,原告杨某某、耿某某二人在被告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拆迁的霍林郭勒市某经济适用房工地,因尚未完全拆除的墙体倒塌,致其二人被砸受伤。事发后,原告杨某某被送往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住院治疗17天,经诊断为右股骨近端骨折,共支付医疗费13,999.12元。原告耿某某受伤后被送往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共支付医疗费21,232.10元。
原告杨某某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13,999.12元、误工费8,445.60元、护理费14,97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00元、交通费471.00、残疾赔偿金81,63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126,200.12元。原告耿某某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21,574.27元、误工费8,445.60元、护理费14,97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0元、交通费640.00元、伤残赔偿金81,63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129,738.97元。
二、调解过程及调解内容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庭长高新江亲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杨、代理审判员肖丽娜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肖丽娜主审本案。合议庭成员通过仔细阅卷、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充分掌握了案件基本事实。本案事发地点系霍林郭勒市某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的一项惠民工程——霍林郭勒市某经济适用房工地,虽然具体拆迁工作由本案另一被告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且双方约定拆迁期间造成的人员伤亡责任由公司负责。但是,街道作为该项工程的负责单位,并不能以此内部约定对抗第三人。合议庭决定以霍林郭勒市某街道办事处为切入点,多次到该街道办事处,与其负责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希望街道在调解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与此同时,合议庭成员积极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特别是原告的信任作为调解工作进行的基础。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进行诉讼引导和诉讼风险提示,让原被告双方真切感受到法官既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又设身处地地为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共赢、促进和谐进行努力。通过与被告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沟通,该公司一开始态度强硬,对案发事实予以否认并表示对二原告的损失不予赔偿。期间,二原告多次找到公司欲与协商,但公司负责人均表示不清楚案件情况,并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一时间,双方矛盾激化,原告情绪激动,案件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案件进入庭审程序。
2012年12月25日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均出示了大量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并申请多位证人出庭作证。通过近一天时间的庭审,案件基本事实得以进一步呈现,合议庭成员也敏锐地抓住原告证据中存在的瑕疵和不足,比如关键证人未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鉴定意见中鉴定依据错误需重新鉴定等等。庭后及时与各方进行“背靠背”的调解。首先,直接联系被告公司负责人,根据庭审情况和案件基本事实,并在此前调解的基础上,帮助其分析案情,告知其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断壁残垣等开放性危险区域无人看管且未设警示标志等问题,引导其权衡利弊,缩小意见分歧,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对待赔偿问题,树立诚信企业的良好形象,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其次,及时平复二原告及其亲属心情,防止引发上访事件。通过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中存在的不足及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进行释明,促进原告缓和对立情绪。同时认识到自己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更为理性对待自身损失,合理和适当地降低赔偿的期望度。再次,密切联系街道,对案件可能引起的涉诉信访隐患进行提示,督促其协助法院进一步进行调解工作,并建议其将本案作为政府排查的可能造成信访事件的案件进行上报,以便得到政府更大的关注,形成多方联动的多元调解机制,形成合力,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合法合理及时有效地赔偿,巩固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案件调解工作虽有难度,但是经过合议庭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案情,并抓住案件正处于重新鉴定过程这一时机,积极引导多方进行有效磋商,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各方态度均有所缓和和转变。终于在农历腊月二十四,在政府和街道的协助下,做通了被告通辽市某房地产公司的工作,公司同意调解,并形成了初步的调解意见,这一消息也给二原告及其家人的内心带去一丝慰藉,两家人可以过上一个稍微踏实一点的新年。
新年长假刚过,承办人为了不打扰各方当事人的过年氛围,特意等到正月十五之后,在确保公司的赔偿款能够及时到位的情况下,促成双方达成了最终的调解协议,被告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二原告赔偿款各三万元。
一周后,当看到当事人送来的一封歪歪斜斜还带有几个错别字的感谢信,其中写到“经贵院受理本案后……在每个程序中,都做到主动、热情、仔细、公证(正)、高效,在办案几个月来,审判员针对本案尽职。……经调解后,虽说钱不多,但是我们还是很感激。为了表达我二人的心情,特送一封感谢信。我们是一个老百姓,一没文化,二没有钱,写的不好,请别见笑……”。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一封朴朴实实的感谢信,让合议庭成员都很感动,感动的是老百姓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配合,而我们也会在维护公平正义的路上走得愈加坚定。
三、评析及调解经验
上述两起案件是法官本着尊重事实以和为贵态度进行成功调解的案例,简要总结起来有以下两点经验:
1、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法官应牢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 增强政治敏锐性,树立大局意识,及时洞察案件的矛盾焦点,对可能存在的涉诉信访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并从矛盾焦点入手,有效化解隐藏在案件背后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以“释法说理讲道德,定纷止争促和谐”为目标,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怀着为民司法的饱满热情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注重多方联动多元调解形成合力
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调解方式和方法,针对不同类型案件,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构建多方联动的调解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纠纷化解网络,尽可能地将社会资源合理有效地运用到民事案件调解工作中,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普及法律知识促进更广泛和谐的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