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一)关于被告人李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2011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未经任何有关部门审批,在霍林郭勒市矿山公路西侧,绿环社区住宅区南侧,用铁栏围起一处院落,院内建有假山、水池、砖木结构房、彩钢板房楼等设施。占地总面积为15531.04平方米。被告人李某非法占用的土地经霍林郭勒市国土资源局证实,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
(二)关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
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赵某某有矛盾,便找到张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和被告人李某某,指使二人到霍林郭勒市某宾馆打赵某某。2011年10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在某宾馆304房间找到被害人赵某某,并持刀将被害人赵某某砍伤,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
二、审理过程
(一)公诉机关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
2011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霍林郭勒市矿山公路北侧、露天煤业加工公司运行五部附近建设一套院落,院内有二层彩钢板房、水池、假山等设施,总占地面积为15531.04平方米。
2、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赵某某有矛盾,便找到张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指使二人到霍林郭勒市某宾馆打赵某某。2011年10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在某宾馆304房间找到被害人赵某某,并持刀将被害人赵某某砍伤,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
3、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霍林郭勒市哲里木大街天润百合园西侧开设“某某游戏厅”,经营各类赌博游戏机,经营期间非法牟利十三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李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异议。
辩护人王哈申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能成立。霍林郭勒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11日和2013年1月14日出具的两份证据,均证明被告人李某占用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才构成本罪。公诉机关认定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错误的。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寻衅滋事罪的罪名错误,辩护人认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从犯罪起因看,被告人李某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赵某某,其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定的恩怨,是“事出有因”,并非行为人出于耍威风等动机随意殴打他人。从犯罪对象看,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赵某某以前就认识,是某定事情的关系人,两人之间纠纷没有得到解决,才产生报复被害人的想法,被害人赵某某是其刻意选择的侵害对象。从犯罪场所看,被害人赵某某被砍是在房间内,是私密性的空间,不是公共场所,行为人对社会公共秩序没有侵犯。综上,本案被告人去伤害人这个某定的目的是很明确的,进行了行动准备和预谋,因而其有明确的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其实施了具体伤害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殴打被害人赵某某的行为确由被告人李某指使,但被告人李某没有指使二人持刀,更没有指使用刀砍人,二人在宾馆拿刀砍伤赵某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李某本身的犯意。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在收押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当庭认罪,而且已经表示依法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赵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依法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哈申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举了证明及界限坐标各一份,意在证明被告人李某占用的不是农用地而是建设用地的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异议,对开设赌场的日期及非法获得的收益数额有异议,我开设的日期是2011年12月1日,起诉书指控的日期是2011年9月份。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属实,赌博机是我后期购买的,事先用游戏机营利了7万余元之后才购买的赌博机,赌博机只营利4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被告人李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2011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未经任何有关部门审批,在霍林郭勒市矿山公路西侧,绿环社区住宅区南侧,用铁栏围起一处院落,院内建有假山、水池、砖木结构房、彩钢板房楼等设施。占地总面积为15531.04平方米。被告人李某非法占用的土地经霍林郭勒市国土资源局证实,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
(二)关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
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赵某某有矛盾,便找到张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和被告人李某某,指使二人到霍林郭勒市某宾馆打赵某某。2011年10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在某宾馆304房间找到被害人赵某某,并持刀将被害人赵某某砍伤,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
(三)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1年年底至2012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霍林郭勒市哲里木大街天润百合园西侧开设“某某游戏厅”,经营各类赌博游戏机,经营期间进行了非法牟利。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983年8月因赌博罪、盗窃罪被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1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3月23日因保外就医被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情况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李某对李某某、张某某二人打伤赵某某的事情不知情。
2、被告人李某某2012年9月6日的供述与辩解,砍伤赵某某的前一天晚上,张某某叫我到李某家,到了李某家后,李某说赵某某欠他的钱,让我们阻止这人走。然后我和张某某开李某的白色凌志越野车到某宾馆找赵某某,没找到就回来了。第二天早晨6、7点钟左右,我开着凌志车接上张某某,往某宾馆走,半路在商店买了点东西。下车后张某某给我一把砍刀,他自己也拿了一把砍刀。到了宾馆,敲了一个房间的门,一个人开门后,张某某就直接砍了那个人一刀,把那人砍出血了,那个人就往房间跑,我也追上去砍那个人,砍了两刀,把那个人的左手砍伤了,然后我和张某某就跑了。证明:李某让李某某、张某某二人去砍赵某某,说赵某某欠李某的钱,李某某和张某某二人在某宾馆二楼一个房间内将被害人赵某某砍伤。
3、同案张某某2012年9月6日的陈述,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李某找我和李某某去他办公室,他说有个叫赵某某的人欠他钱,现在在某宾馆住,让我俩去揍他一顿。我和李某某就去某宾馆打听赵某某在哪个房间住,找到赵某某以后,我看他挺胖的,怕打不过他,就说找错房间了,就离开了。回去后,我打车到宝恒楼下买了两把刀,第二天早上我去找李某某,我俩开车去某宾馆,在车上我给了李某某一把刀,说到地方砍赵某某。我俩到宾馆以后去赵某某的房间敲门,敲了几下赵某某就把门打开了,我拿刀朝他头上砍了一下,李某某追进屋里砍了几下,赵某某一喊我俩就跑了,开车回到李某家了。证明:李某指使张某某、李某某二人到滨河路某宾馆打伤赵某某的事实。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011年10月11日早上6点20分左右,我和刘某某在霍市某宾馆304房间内睡觉,听到有人敲门,我起床去开门,门口站了两名男子,是前一天晚上来找刘某某的男子,我问他们找谁,他们问刘某某在不在,我说在,刚说完,这两个男子就冲进屋里,从身上拿出了两把砍刀,较胖的男子上前砍我的头部,我用右手挡了,另一名男子在我右手上砍了两刀,右臂一刀,较胖的男子砍了我头部三刀,砍完他们就跑了。证明:2011年10月11日在某宾馆被两名男子砍伤的事实。
5、证人魏某某的证言,2011年10月11日6时许,我在某宾馆收银台附近待着,有两名男子进来说找304房间的人,过了几分钟他们从楼上急忙的跑了下来,穿深黑色棉袄的男子手里拿着白色木棒子(长40CM左右),我听见楼上有人喊服务员,我到304房间发现一名男子的头部流血,这时医院的救护车也到了。证明:魏某某是某宾馆收银员,2011年10月11日6时20分许,在霍市某宾馆三楼304房间的一名男子被两名陌生男子打伤,这两名男子曾在案发前一天来问过被害人住哪个房间。
6、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赵某某辨认,3号(李某某)为持刀砍伤他的人。
7、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赵某某右手中、环、小指伸指肌腱断裂,现遗有屈伸功能障碍,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二)关于李某某以营利目的开设赌场情况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2012年9月2日的供述与辩解:我开的游戏厅名字叫某某游戏厅,位置在天润百合园西侧,迪欧咖啡北侧楼下,房子是我花220,000.00元租的,游戏厅里有五台打鱼机,九台猴子爬树,一台扑克机,三台推币的机器,还有两台投篮机,四台格斗机,两台打枪的机器,一共20组,大约40台机子。从2012年1月份开到2月份,共开了一个多月。挣了十三万元。游戏厅没有合伙人,是我自己开的。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天润百合园西侧开一家游戏厅,经营各类赌博类的游戏机,从2012年1月开到2月份,共牟利了13万余元。
2、证人证言
(1)万某的证言,我是2012年6月份来到某某游戏厅打工的,大约干了一个多月,游戏厅是李某某开的,我负责给客人上分,100元钱上1000分,游戏厅的游戏机大多是赌博性质的,有几台是娱乐的,游戏厅收入多少钱以及是否有别人参与游戏厅的经营我不知道;
(2)吴某的证言,我是2011年11月份来到某某游戏厅的,干了一个多月后,2012年5月份又来干的,游戏厅是李某某开的,我负责给客人上分,100元钱上1000分,游戏厅的游戏机大多是赌博性质的,有几台是娱乐的,游戏厅一天收入不等,有的时候是四、五千元,有的时候还赔钱;
(3)李某某的证言,游戏厅是2011年冬天开的,我正式在游戏厅打工是2012年6月份,我负责给客人上分,100元钱上1000分,游戏厅的游戏机大多是赌博性质的,有几台是娱乐的,游戏厅一天收入不等,有的时候是四、五千元,有的时候就几百元钱,游戏厅就是李某某开的,没有别人参与经营。
以上三份证言证明:三人均是李某某游戏厅的服务员,均负责给游戏机上分,李某某开的游戏厅经营各类赌博性质的机器。
3、赌博机照片,证明:游戏厅内陈设的赌博机器。
(三)关于本案综合部分证据:
1、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基本及相关法律文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自然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被抓获及破案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查明的案件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人李某供述其并没有指使张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打伤赵某某的事实部分,因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同案张某某的陈述,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承认其指使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殴打赵某某的事实存在,故对被告人李某该部分的供述与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四)关于被告人李某非法占用土地情况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2012年9月17日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冬,我看南广场垃圾堆的那块地闲着,想搞点养殖,我就找露天煤业的领导,他们说我不能建固定房,如果煤矿要用地时,我就要无偿迁走,我同意了。后来我在占用的垃圾场在上面建了一个二百多平方米的彩钢结构的二层楼板房,一个渔塘,总占地面积大约有四、五百平方米。我也没办什么手续。证明: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5月份在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五部西侧占用一片土地,建一个鱼塘,钢筋结构二层楼,搞养殖,当时找过露天煤业的巴某、赵某等人。
2、证人白某2012年9月11日的证言,大约是2011年6月份,我出差回来后,经理对我说公司运行五部的地被别人占了,让我查查是谁。我去现场发现建起了一座两层钢结构的楼房,楼房西侧一百米左右的地方有一台钻井机正在钻水井。后来我就这事汇报到公司领导那了,具体怎么处理的我也不清楚。证明:白某是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土地专责,李某在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五部西侧占用一片土地,该地原有松树,行距1.5米,李某在占用土地时并未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3、证人杨某某2012年10月23日的证言,2012年4、5月份,我和范某某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我公司运行五部南侧有人施工,我们问二层板房和树是谁的,工人说是李某的。我们后来跟李某要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李某说正在办理中,后来这事领导怎么处理的我也不清楚。证明:杨某某是国土资源局直属管理所事所长,负责国土资源日常巡回监察,巡查时发现李某非法占用土地,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
4、证人范某某的证言,2012年4、5月份,国土资源局的孟某某副局长跟我说我公司的白某告诉他在运行五部南侧有人占地,让我去看一下。我和杨某某到李某办公室,让李某提供手续,李某说现在没有手续,正在办理中,后来这事领导怎么处理的我也不清楚。证明:李某非法占用土地,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
5、现场勘察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李某占用土地的现场勘察情况及该片土地的性质。
6、证明材料两份,证明:该片土地是建设用地,在李某施工以前,该片土地有36棵十年生樟子松。
对辩护人王哈申提举的证据,因公诉人及被告人不持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指使李某某殴打赵某某,有某定的侵害对象,且是因为李某与赵某某之间之前有矛盾,并非没有原因就随意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持械殴打被害人赵某某,造成其轻伤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犯有寻衅滋事罪属定性错误,本院不予采纳。李某指使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对他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李某在犯罪活动中属于指挥者、策划者,其应对全部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赵某某轻伤的后果。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游戏厅内设有各类赌博机,以营利为目的,为别人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游戏厅期间非法牟利十三万余元,因只有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阶段对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否定,故无法认定其具体的非法牟利数额,故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经营游戏厅期间的非法牟利数额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房屋等设施的建设,其行为虽未经任何有关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但其占用的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非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故被告人李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辩护人王哈申关于“被告人李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指使他人殴打赵某某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就故意伤害罪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就故意伤害罪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告人李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
三、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为:首先,犯罪主体范围不同。因此,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重伤或者伤害致死来处理。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犯罪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地挑战。寻衅滋事罪犯罪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寻求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再次,犯罪行为某征不同。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某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就是行为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毁物、寻衅闹事;或小题大做,将事态扩大化。
第四,在客观行为方面不同。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某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见一个打一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第五,犯罪客体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单一客体。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指使李某某殴打赵某某,有某定的侵害对象,且是因为李某与赵某某之间之前有矛盾,并非没有原因就随意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持械殴打被害人赵某某,造成其轻伤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定性为故意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房屋等设施的建设,其行为虽未经任何有关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但其占用的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非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故被告人李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